&ldo;我要求法庭考虑成立一个陪审团,以便针对各项情况证据考察本案。
如果提供的证据仅仅涉及情况证据,有罪的判决是无法做出的,除非这种情
况明确指证了一桩罪行,而且不与任何其它合理的观点有所背离;另一方面,
如果情况证实了有罪或者无辜,这个陪审团,这些事实的追寻者,必将接受
证实无辜的观点,而不接受对其有罪的证实。
&ldo;显然,我们面前的并不是审判,同样显而易见的,是我们的责任并不
相同,然而法律原则却依然存在,这一桩案件完全依据的是情况证据;而且,
通过提出证人和交互询问,我们已经清楚,这些情况既能够表明犯罪嫌疑,
也同样倾向于无辜的观点。
&ldo;证据的关键所在,是人们援引血清学99%的几率,声称在邦迪街犯罪
现场找到的四滴血,与o&iddot;j&iddot;辛普森表现出相同的类型和化学成分。
&ldo;这一结论有一个逆命题,那就是如果你随便找上一个星期天去戏院,
总会碰见四万到八万的人具有相同的血型。
&ldo;第二点。据一些证人说,辛普森先生常和他的前妻‐‐死者尼科尔一
起照管孩子。对这个案件而言,我们可以合情合理地假设,他会在完全正常
的情况下到她的公寓,来看看孩子,来跟他们玩。由于犯罪学家无法确定血
-----------------------pa220-----------------------
污的时间,我们又有一个合情合理的想法,即这些血污即便属于辛普森先生,
也可能是在其它时间,而不是在案发时留下的。事实上,犯罪学家考察照片
的结果,已经认定这些血污来自不同的时间。然而他责怪照片效果太差。在
交互询问中,他却还是承认,理想的犯罪现场照片,往往是使用同一种类型
的设备,在相同的照明情况下由同一个角度拍摄的。
&ldo;对我们所说的第二点,起诉方会反驳说,在辛普森住处后面的杂物中
发现的手套,与在犯罪现场发现的手套极其相似……&rdo;
&ldo;事实上,如果凶手住在辛普森家,法庭就必须相信以下各点:至少有
一个小时的剩余时间,容得凶手离开犯罪现场‐‐我们知道,那里两个被害
者都流了大量的血。显而易见,杀人者必须掩盖血迹。然后,他还要做下面
的事情:丢掉血衣,因为它们至今尚未发现;丢掉血鞋,因为它们至今尚未
发现;然后回到家里,把一只血手套丢到后院,这些同正常的逻辑谬以千里。&rdo;
&ldo;我们的手里并没有证据,显示在上述记录当中,是谁做下如此可怕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