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些罪行过于深重,只有国际性的军事法庭,即打败日本的各盟国代表
组成的法庭才能对它进行审判。不管被告们过去有多么高的地位,他们能享
受的待遇并不因此而和一个最贫穷的日本士兵有什么两样。但我们向被告保
证,根据被起诉罪状的数量和性质,本法庭将对提出的证据和适用的法令进
行最慎重的审查。
在履行这顶重大职责的时刻,我们全体都将抱着毫无偏见的态度,去面
对事实和法律。不留疑点地证明犯罪事实,这是检察官们的责任。&rdo;
………
首席检察官j&iddot;b&iddot;基南宣读起诉书,起诉书对28名日本甲级战犯提出
了55条诉因。
日本战犯的辩护律师清濑一郎抓紧时间辩护道:
&ldo;日本的投降与德国不同,是根据《波茨坦宣言》这个条件投降的,盟
国也必须遵守这个条件。第一,本法庭没有审判对和平和对人道犯罪的权利。
本法庭依据的是盟国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发表的劝降宣言中,要对包
括虐待盟国俘虏的人在内的一切战犯进行严厉审判的条款,该《波茨坦宣言》
是同年9月2日在东京签署的投降书里被承认和接受的。因此《波茨坦宣言》
的条款不仅约束我国,在某种意义上,盟国也受它的约束。这就是说,这次
审判可以对波茨坦条款里称为战犯的人起诉,但没有权利审判该条款里没有
称为战犯的人。
德国与我国投降方式是不同的。德国一直抵抗到最后,希特勒战死,戈
林也逃走,一下子全面崩溃,完全是名符其实的无条件投降。我国的情况是,
盟军还未在日本本土登陆,《波茨坦宣言》就发表了。在第五条里,盟国政
府以我们也要遵守为条件‐‐这个条件盟军也要遵守‐‐对我国发布宣言,
我国才接受这个宣言。因此以纽伦堡审判中起诉了对和平的犯罪、对人道的
犯罪,就简单地类推,用到远东审判中来,这是绝对错误的。
我们要求对诉因第一到第36毋须调查,以不属于本法庭权限之内而予以
排除。还有起诉书里把普通杀人犯、战争开始时或战争攻击中发生的对军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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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非战斗人员的杀害也作为战争犯罪提出,如诉因第37至第52。我们希望
对这些也根据前面说到的理由,把它们看作非战争犯罪,毋须调查取证,直
接予以排除。
现在解释第二点异议。这场战争我们当时称作大东亚战争,所以,战争